制定會員守則的目的

本會要求各會員接受及遵守專業行為守則作為成為會員的條件。守則詳列個人與專業操守的標準,以及自任僱主的會員必須遵守的特別法則。這些標準著重個人廉潔、誠實、自律、勤奮及專業能力,旨在為會員在行為方面,提供一明確的指引;以及讓僱主、顧客和社會知悉會員所持的操準。

會員守則的適用範圍

所有香港樓宇檢驗學會會員,包括公司會員、資深會員、會員、附屬會員、樓宇檢驗從業員,均受守則約束,而作為成為會員的條件,每位會員都有責任接受及遵行守則。
不論會員是在公共、私人或志願機構工作,自任僱主、自願人士、學者、永久或暫時退休者,或待業人士均受守則約束。

違反會員守則的處理

程序

本會作出紀律處分的賦權及程序,已在附例中訂立。在本會証實會員作出不名譽的違反專業守或作出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時,依例有權暫停或取消該會員資格。在收到會員被指行為不當的報告時,本會將採取以下程序:

i. 由總幹事向紀律委員會主席知會有關投訴。
ii. 經初步及非正式查詢後,如認為該投訴有實質理據,總幹事需要向紀律委員會報告,並建議進一步處理方法。
iii. 一旦事件已轉介至紀律委員會調查,雙方同意調查保密,直至完結為止,但若調查當中牽涉第三者,則作別論。
iv. 紀律委員會收到總幹事的知會之後,基於總幹事的建議而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調查。
v. 如果紀律委員會決定繼續調查,紀律委員會會寫信給該位會員,道出該會員被投訴的性質或可能違反的守則,並要求他/她對於有關投訴和可能違反的守則作出評論。該位會員會被通有關調查經已正式進行。
vi. 紀律委員會需要先收到及考慮過該會員的評論後,或過了兩個星期仍未收到回覆,才繼續有關調查。
vii. 除書面回覆外,該會員可要求向紀律委員會作口頭聆訊,並可自由選擇人員陪伴出席聆訊會。紀律委員會亦可邀請投訴人或其他紀律委員會想與討論該事項的人士,紀律委員會的代表和總幹事,或總幹事和紀律委員會為此事而特派的人員出席聆訊會。
viii. 根據下列情況,紀律委員會有權終止調查:
a. 如果投訴者書面或於聆訊會上撤銷投訴;或
b. 如果紀律委員會要求投訴者提供証據及資料,而投訴者兩星期內仍未能提供有關証據及資料;或
c. 如果紀律委員會認為被指的違規行為,就算証明確實,亦屬非常輕微,不值得跟進調查。
ix. 經調查後,若紀律委員會認為這位會員的行為,雖未構成違規,但仍未符合專業標準,紀律委員會有權口頭及/或書面勸喻該會員注意行為是否得體及恰當,而這個勸喻絕不能被公開。
x. 若紀律委員會經調查後認為該為會員並無違規,或根據上述第(viii)段終止該項調查:
a. 紀律委員會會將所作決定向執行委員會報告,並附理據;
b. 紀律委員會於書面通知該會員與投訴者有關決定後,上述報告將交與執行委員會作知會性質,而該調查亦因此而終結。
c. 執行委員會不能重新檢討紀律委員會的結論,而紀律委員會不能再就其決定與投訴人或其他人仕通訊。
xi. 若紀律委員會確定該會員實在違規或有不符合專業標準的行為,該委員會可以:
a. 書面警告該會員注意將來的行為(此舉可向其他會員點名或不點名公佈此事。)
b. 書面譴責該會員(此舉可向其他會員點名或不點名公佈此事。)
c. 決定暫停該會員會籍,為期不超逾兩年,或根據附例中條文取消其會籍。該決定需紀律委員會提交下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批准。
xii. 執行委員會於收到紀律委員會有關取消會籍的決定後,需要向執行委員會會員提出批准建議。
a. 凡遇紀律委員會決定暫停某會員會籍,或要求其退會的決定,需要執行委員會開會確認。於召開該等會議時,通知期不能少於21天,和需向執行委員會會員申明開會目的,及暫停或要求退會決定的有關理據。會議需要有不少於3/4執行委員會會員出席及投票,而當事人於該會議有機會就紀律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才可確認紀律委員會的決定。上訴方式包括書面陳詞,或親身,或由大律師,律師或代表出席答辯,及向有關証人盤問。
b. 如果執行委員會要求某會員退會,而他/她於收到要求後七天內仍未退會,執行委員會可於會員登記冊上註銷其名字,而他/她亦同時終止成為會員。
c. 會員被暫停會籍的期間,不能行使會員的權利,但並不影響執行委員會要求他/她退會的權力。
xiii. 執行委員會確認了紀律委員會決定後,需書面通知該會員及投訴人,而該決定將作為最後裁決。
xiv. 在學會及公眾利益前題下,執行委員會保留絕對自決權決定是否公開該違規事件及有關紀律處分。

會員守則的條例

  1. 對行業的責任
    1.1 會員在任何時候均須表現得體,以保持學會的良好聲譽。
    1.2 會員的行為必須維護本會在特許狀、條例及使命宣言中所訂立的聲譽、目標、宗旨及利益。
    1.3 會員不可於言行上,或因遺漏執行某些事情,而導致行業的聲譽蒙受損害,或因而違背 或損害本會的宗旨或利益,或令人懷疑本會會員的專業操守。
    1.4 會員不可與某些可能令其的專業身份或本會的聲譽有損的職業或商務有任何關係。
    1.5 除非已獲得學會書面授權批准,會員對任何論題發表個人意見時,均不可聲稱或令人感到他的意見是代表學會的。
    1.6 除非已獲得學會書面授權批准,會員不可聲稱或令人感到他於任何有關之商業活動,或於從事業務期間(包括舉辦進修課程及印製刊物等)所發表的任何意見,乃來自學會或已獲學會批准。
    1.7  會員不可作出或認同任何違背其真誠的專業意見的聲明或報告。
    1.8 會員必須在任職期間,保持最高的專業知識及技術水平,並遵守所有本會在任何時候所訂的指引,或有關教育及持續專業發展的規章。
    1.9 會員必須留意學會於任何時候發出之任何專業操守指引。
    1.10 會員在發現任何違反守則的事宜,必須向學會報告。
    1.11 會員在學會調查有關違反守則事宜時,必須與學會合作。
  2. 個人操守
    2.1 會員必須勤勉、誠實、不偏袒,和顧及其僱主、業內同事,顧客及商業夥伴的利益而履行其職務。
    2.2 會員在處理業務時,必須合符法例;並有責任將有關職責通知他提供服務的個人及團體(如業主及住客的管理組織),以及由他委派工作的人士(如顧問及承造商)。
    2.3 會員在提供意見時,必須提供最能滿足顧客需求及意願的樓宇檢驗觀點,並提醒他們關注任何會損害樓宇檢驗的事情。
    2.4 會員必須消除歧視及促進平等機會;不應因種族、人種、國籍、信仰、文化背景、性別、家庭狀況、身體缺陷、疾病、年齡或性別傾向,歧視任何個人或團體。
    2.5 會員不應使用侵犯他人的語言,如帶有種族或性別歧視的字句。
    2.6 會員必須確保他的言行,不會對他人造成如種族或性別方面的滋擾或煩擾。
    2.7 會員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私人、個人、政治及財務利益,不會與他的專業職務有任何衝突。會員必須向僱主,或在自僱情況下向有關顧客,公開任何可能影響或看來會影響他們的決定之直接或間接利益(包括直系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的利益),而他亦不應影響或被看來會影響此等決定。會員必須確保他的言行,不會對他人造成如種族或性別方面的滋擾或煩擾。
    2.8 會員不可向第三者透露他的僱主或顧客委託他保密或無須公開的資料。
    2.9 刊登廣告時,會員必須符合法例、得體、誠懇及誠實、並且不可誤導或引起公憤。
    2.10 會員不應因商業上的考慮,而容許他專業判斷或操守受到影響或作出妥協。
    2.11 會員不可接受任何款待及利誘,以致有可能影響他的專業判斷,而偏袒提供利益者。
    2.12 會員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士,施以不適當的壓力或影響力,以達到取得工作或合約的目的。
    2.13 會員不應接受經介紹人引薦的工作指示如會員有理由相信給予指示的人備受不適當壓力或影響力及介紹人希望藉此行為得到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