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組成及職權

  1. 代表會由當然代表(Ex-officio Councilors)及會員代表(Member Councilors)組成,共有五名代表。
  2. 代表會設當然代表(Ex-officio Councilors)兩名:
    1. 上屆代表會代表互選產生一席;
    2. 上屆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一席;
    3. 第一屆當然代表由會員直選產生。
  3. 代表會主席由代表互選產生,並行使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職權:
    1. 主持代表會會議
  4. 代表會設秘書(Secretary)一人,由代表會主席委任,惟必須是是屆代表會代表。並行使包括並限於下列職權:
    1. 保存及管理代表會一切檔案及文牘;
    2. 製備並發出會議通知、議程及會議紀錄;
    3. 就有關會議程序的一切事宜,向代表會主席提供意見;
  5. 代表會代表任期兩年,並可競選連任。

第二章 會議

  1. 代表會會議分為常務會議和特別會議兩類:
    1. 常務會議:
      1. 代表會主席每三個月須召開最少一次常務會議。
      2. 代表會秘書須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各代表,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2. 特別會議:
      1. 代表會主席認為有需要時便可召開。
      2. 若經全體代表會四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聯署要求,代表會主席必須於七天內召開。
      3. 代表會秘書必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代表,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2. 法定人數
    1. 代表會會議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
    2. 會議召開時,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即須指示傳召代表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再次指示傳召代表到場。15分鐘後(前後共30分鐘),如仍然未足法定人數,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流會,並於原會議時間十四天內重開。
  3. 一般表決程序
    1. 除會章或本附例另有規定外,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代表總數二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同意,方為正式通過。
    2. 投棄權票、不投票或不參加表決者,均作棄權論。
  4. 缺席會議
    1. 任何代表請假須於會議二十四小時前徵得代表會主席同意,並以書面申述其理由。
    2. 任何代表如連續缺席代表會的常務會議、續會或特別會議四次或以上,代表會則有權彈劾之。
    3. 任何代表如連續缺席代表會的常務會議、續會或特別會議五次或以上,代表會則有權罷免之。

第三章 選舉

  1. 選舉(一)
    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委員(職位不能與第三章選舉二重叠)

    1. 參選人必須有不少於1位會員提名
    2. 選舉採取多議席多票制,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3. 如待選名額不足,又出現得票相同的情況,則須對相同票數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若第二輪投票後得票仍然相同,則以抽籤決定。
    4. 所有候選人的得票數量必須得到總投票人數四分之一或以上的選票方能當選。如候選人數不足,或當選人數不足,代表會將作未能選出論,並須安排重選。

    選舉(二)
    會長、副會長,財務,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職位不能與第三章選舉一重叠)
    由常務委員選出,必須有不少於1位會員提名,必須得到總投票人數五分之四選票方能當選, 否則交由委員會總體投票決定,任期每屆二年,可競選連任一屆。
    罷免以上職位則根據第八章第二節處理
    *所有選舉結果必須真誠宣誓後方能生效,請參照附表(一),否則當作棄權及永久失去職銜

選舉(二)
會長、副會長,財務,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職位不能與第三章選舉一重叠)
由常務委員選出,必須有不少於1位會員提名,必須得到總投票人數五分之四選票方能當選, 否則交由委員會總體投票決定,任期每屆二年,可競選連任一屆。
罷免以上職位則根據第八章第二節處理
*所有選舉結果必須真誠宣誓後方能生效,請參照附表(一),否則當作棄權及永久失去職銜

第四章 出缺

  1. 如有下列情況,代表會的有關代表職位即當出缺論
    1. 有關代表任期屆滿;
    2. 有關代表辭職;
    3. 有關代表按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被免任;或
    4. 有關代表的會籍按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被終止或被革除。
  2. 如代表會代表辭職,須親自以書面申述其理由,並經代表會通過。
  3. 代表會主席出缺時,由代表會自行互選產生。其他代表會代表出缺時,可經代表會通過決議案選出會員填補,而該項決議案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代表贊成,方可通過,並在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後方正式生效。
  4. 全體代表會代表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出缺時而未同時安排填補空缺,代表會則自動解散。

第五章 附則

  1. 本附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本附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案而作出增加、廢除或修訂,而該項決議案須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3. 如本附例與本會《組織章程大綱》或《組織章程細則》衝突或抵觸時,概以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為準。

第六章 財務

  1.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會員捐贈或贊助;
    3. 銀行存款所產生之利息;
    4. 活動收費盈餘及其他收益。
  2. 會費
    1. 凡本會會員於入會時須繳交入會費,港幣 元正,全部收入均用作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會務開支;
    2. 會費之增減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3. 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3. 本會將收入存放於以「香港樓宇檢驗學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4. 本會不得作任何形式借貸。
  5.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 財政負責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存摺及支票簿由本會保管,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財政簽署。)
  7. 執委會負責處理本會經費,本會屬下工作小組若動用本會的經費須預先取得執委會核准。
  8. 財政須於每年執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務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實妥當後,再交回執委會審核,並提交大會通過。
  9. 每屆財政結餘必須撥至下屆執委會。
  10. 如本會被解散,財務若有盈餘,則全數捐贈 (填寫用途 )。
  11. 核數
    1. 由執委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第七章 會章修訂

  1. 會章修訂,須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呈交執委會,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由執委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2. 有關修訂之會章,須於周年會員大會獲三分之二出席的會員人數通過。

第八章 處分及上訴

  1. 處分
    1. 會員處分
      1. 會員如有任何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將受到處分;
      2. 會員大會可向違規會員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譴責聲明,及保留開除相關會員的會籍。
    2. 於會員大會中,獲得不少於一半或以上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贊成,方可通過;
    3. 處分方式及內容須於議案上列明,並由執委會執行;
    4. 任何處分個案的一切有關資料,須以書面形式於一個月內通知各會員。
  2. 執委會處分
    1. 執委會或個別執委一旦犯上下列過失,會員大會若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數支持,有權對犯錯之執委進行彈劾或罷免個別執委之職權,又或解散執委會:
      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
      2. 怠忽職守;
      3. 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或
      4. 於本會作傳銷或銷售之活動。
      5. 不能與任何團體及機構以本會名義私自合作,必須得到委員會投票通過及有會議記錄方可生效
    2. 執委會必須給與可能遭罷免之執委或可能被革除會籍之會員不少於七天之書面通知,提醒有關執委或會員有權在指定限期之內就事件作出申辯或澄清,否則有關罷免或革除將不能生效。
  3. 上訴
    1. 如執委會就處分事項上接獲任何上訴,執委會須於十四天內作出調查及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

第九章 解散本會

  1. 如解散本會,必先由不少於二十名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動議及經特別會員大會以不少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執委會有責任在會員大會宣佈解散本會之後, 繼續跟進有關事宜直至完結為止,包括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

附表一

第I部
代表會主席的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香港維基媒體協會代表會主席,定當盡忠職守,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廉潔奉公,為香港樓宇檢驗學會服務。

第II部
盡職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香港維基媒體協會代表會代表,定當盡忠職守,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廉潔奉公,為香港樓宇檢驗學會服務。